聊天记录如何成为电子证据?关键点解析

聊天记录能不能当证据,这个问题在 2020 年 5 月 1 日之后已经有了明确答案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把"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"写入电子数据的范围,单聊、群聊、语音、图片、转账记录都在里面。 聊天记录不是"能不能当证据"的问题,而是"能不能被采信"的问题。

条文里的正式表述是"电子数据",实务中常说的"电子证据"是同一类材料的统称,本文两者混用时不作区分。

法院审查聊天记录,落点相当具体:承载它的设备是不是原来那台、数据有没有被删改、内容能不能指向对话双方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意思。任何一环站不住,一份看上去完整的对话都可能失去分量。下面按"先看清规则、再固定内容、然后提交、必要时补强"的顺序讲关键点。

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,难点不在"能不能用"

依据先摆清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六条把"网上聊天记录"列入电子数据;2020 年施行的证据规定第十四条把它细化为五类信息、电子文件,其中第二项"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"、第三项"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",基本覆盖了日常沟通留下的痕迹。同一份规定第十五条还解决了一个形式问题:电子数据应当提供原件,但 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,以及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的输出介质,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截图打印件之所以能进法庭,依据就在这里。

有两个误解值得单独拎出来。

一个是"有截图就够了"。截图只是呈现方式,法院仍会追问它来自哪台设备、能不能与原始记录核对。第九十条明确,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以及无法与原件、原物核对的复制件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

另一个是"对方不承认就作废"。不承认只是质证的开始。第九十三条给出了法院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七项因素,第九十四条列了几种可以直接推定真实的情形,规则回答的是"用什么标准判断",而不是"谁否认谁占优"。

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八条的思路与此一致: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,要看生成、储存、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是否可靠,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是否可靠,以及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是否可靠。三条落到聊天记录上,就是设备、完整性、身份。

法院审查真实性时,实际在看三个层面

以三层剖面结构展示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层次:底层是带锁与防拆封条的设备与存储硬件,中层是由指纹状校验标记与时间图标连接的玻璃数据块链条,上层是对话气泡群,一把放大镜聚焦在中层数据块上

第九十三条把审查因素拆成七项,实务中常归成三层来看,上海高院公开的举证指引用的就是这个分法。

  • 载体层:生成、存储、传输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、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(第一项),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、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数据有无影响(第二项),系统有没有有效的防错监测和核查手段(第三项)。说白了,这台设备本身是否可信。
  • 数据层: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、传输、提取,方法是否可靠(第四项);是否在正常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(第五项);保存、传输、提取的主体是否适当(第六项)。这一层看的是记录有没有被删改,以及经手的人是否中立。
  • 内容层:记录表达的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,能否与待证事实对应。内容模糊、指代不清的对话,载体再干净也难有证明力。

法院认为必要时,可以启动鉴定或者勘验来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,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此有授权。这也是当事人可以在质证环节主动申请的动作。

哪些情形下,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直接推定

第九十四条列了五类情形,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,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。另外,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,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,例外同样是"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"。

推定情形 现实中的对应做法
当事人提交或保管的、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主动交出对自己不利的那几句,比只交有利片段更可信
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记录本来就存在平台一侧,由平台出具或确认
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 工作沟通、订单确认、售后对接,而不是为打官司临时补做
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 有归档流程、编号、备份和保管责任人的记录
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、传输、提取 事先在合同或协议里写明沟通渠道与记录留存方式
经公证机关公证 在公证机构见证下完成取证与固定,取得公证书

这些情形说的是同一件事: 记录的形成和保管方式越接近日常、规范和可核查,越不需要额外解释。反过来,事后专门为诉讼整理出来的材料,证明力会被拿来比较。

固定和提交聊天记录的关键动作

从左到右四段式呈现聊天记录成为证据的完整链路:桌面设备上的对话、原始设备被封存与打印件装袋、公证台前在见证下固定记录、法庭大屏回放同一段对话并核对

先保住原始载体。 手机、电脑里的记录不要清理,别用"一键瘦身"这类工具删对话,换设备之前先完成固定。第十一条、第十五条要求提供原件,第二十三条还规定,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;只能提供复制件的,要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。原始载体一旦灭失,后面很难补救。

再让记录完整、身份明确。 提交的对话要能反映上下文,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,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指定期间的完整记录。同时把"对方是谁"固定下来:对话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截图里,备注名、昵称、账号、手机号这类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都要看得见。音频附上与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,视频提交能在普通设备上播放的存储载体,图片和文本按打印件提交,需要还原现场的用彩色打印。材料编号后提交,并说明来源、证明对象和内容。

然后按法庭要求当庭出示。 法官要求核对时,通常由账户持有人登录自己的账号,展示登录使用的账户名称,在通讯录里调出对方并展示个人信息界面,再逐一打开对话中的文字、图片、语音、视频和转账记录,与先前提交的打印件、存储载体逐项核对一致。这套演示步骤写在《证据规定》第十五条、第九十三条的实务操作里,也是很多"截图有疑点"的案件被解决的地方。

必要时先做保全。 诉讼周期不确定,原始载体可能损坏或丢失。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,实务中更常见的是向公证机构申请电子数据保全公证。可信时间戳、区块链存证也在用: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电子数据,法院可以认定其上链后未经篡改;但按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,存证平台是否合规、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、系统与技术过程是否达标,以及 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,仍然需要单独审查。选存证方式时,这几点比"上过链"本身更值得追问。

对方不认可,或者记录不在自己手里

对方当庭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,不等于这份证据就此出局。可以补的动作有三类:提供原始载体当庭演示核对,必要时申请鉴定或勘验;用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转账记录、邮件、合同、系统操作日志都能形成链条,单份材料薄弱时组合起来往往更稳;针对第三方存证或平台记录,围绕来源是否真实、结果是否不易篡改、过程是否可被查验来说明—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(2019)沪73民终336号案件中提出的审查重点就是这三项,存证主体的资质和中立性只作为参考因素。

记录留在对方或者第三方手里,处理方式不同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,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,申请书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、证据名称或内容、需要法院收集的原因和要证明的事实,以及明确的线索。也可以申请证据保全。还有一种情形是对方控制证据却拒不提交:第九十五条规定,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,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,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。

企业视角:记录留在谁的服务器上,会影响举证

企业内网环境中的沟通记录留存场景:带锁服务器机柜与档案柜、编号档案盒,内网线缆连接到办公桌上的电脑与手机,屏幕上显示工作对话

企业在劳动争议、合同履行、客户交接这类争议里,经常要证明"谁在什么时候答应了什么"。通过公开渠道沟通时,记录存放在服务商一侧,企业能拿到什么、能留多久受平台规则约束;服务商作为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出具或确认记录,恰好落在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情形里,前提是平台能够配合提供。

私有化部署是另一条路。记录存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上,企业按自己的制度决定留存范围、保管方式和访问权限,这更接近第九十四条第三项"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"和第四项"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"的描述。代价也要说清楚:企业是诉讼一方,自己保管的数据没有天然的中立性,法院会看系统是否可靠、有没有防错与核查手段(第九十三条前三项),以及是否存在归档、编号、备份这类可验证的管理痕迹。

把这两点落到管理动作上,有四件事值得做:

  1. 让沟通记录留在自己可控的服务器上, 私有化部署是前提。
  2. 系统层面保证运行可靠、数据可核查:传输与服务端文件采用 AES 256 位加密,消息在数据库中加密存储,配合定期升级与运行监控。
  3. 制度层面按档案方式保管:明确留存范围与周期、编号归档、定期备份,指定保管责任人。
  4. 权限层面限制接触范围:把组织隔离、界面水印、IP 登录限制、LDAP 认证这类 通讯安全能力用起来,其中界面水印、IP 登录限制、LDAP 认证属于专业版的能力范围。

以喧喧IM为例。它由禅道软件(青岛)集团有限公司研发,私有化部署是默认形态,消息和文件存放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上,官网把它概括为"私有化部署 · 全链路加密 · 信创全栈适配";客户端覆盖 Windows、macOS、Linux 与移动端,支持适配银河麒麟、统信 UOS、Deepin 等国产操作系统和鲲鹏、飞腾、申威等国产 CPU。版本分为 开源版与专业版,开源版开放核心功能,专业版覆盖信创适配与更完整的企业级安全和管理能力,两档之间的差别官网有逐项对照。需要留意的是,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有效证据,取决于前文那套固定、核对和保全的流程,部署方式解决的是记录由谁掌握、能留多久的问题。

最后把判断顺序收一遍。遇到纠纷时,按这几步过一遍手里的记录:它属于电子数据(几乎总是);原始载体还在不在;内容是否完整、能否指向对方身份;形成和保管方式是否落在第九十四条的推定情形里;需不需要公证、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;如果记录在别人手里,是否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证据保全。

上面讲的是证据规则的一般适用逻辑,具体案件怎么认定取决于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情况。 把原始载体留住、让记录完整可核查这两件事做在前面,比事后补充解释有效得多。

参考依据

  •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(法释〔2019〕19号,2020 年 5 月 1 日施行),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212721.html
  •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六条
  • 《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》(法释〔2021〕12号,2021 年 8 月 1 日施行)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第八条
  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举证与审查的公开指引(经政府网站转载:http://m.dajs.gov.cn/art/2022/8/18/art_189_9571.html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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